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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辅法规]【官方问答】2025年版《中国药典》实施及变更相关问题(二)

发布者:PHEXCOM 发表时间:2025/9/11 16:30:12 次

本文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药典委、各省药监局发布的变更分类、研究验证要求、备案与审批流程、说明书及标签变更规范、药典版本更新相关事项等关键问题进行汇总。

前篇:【官方问答】2025年版《中国药典》实施及变更相关问题(一)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05  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若制剂有多种内包材,是否对每种内包材产品均进行研究?

同品种多包材产品,应对每种包材进行研究。若仅对一种包材的产品进行研究,则应提供充分的分析与风险评估资料,证明所研究包材具有代表性;若无法提供评估资料,则应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明确包材种类,表明本次变更原料药供应商仅涉及该种包材产品。



06  某化学药品有多种内包材,或者多个规格;延长有效期,是否每种内包材、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

同品种多内包材产品,需每种内包材均进行研究;若仅提供了一种内包材产品的数据,则表明仅延长该种内包材产品的有效期,应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明确内包材种类。同品种多规格产品,可以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也可以参考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进行多规格的稳定性研究设计。



07   变更原料药的包装装量、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尺寸和/或形状的变更,对变更研究工作和稳定性的要求如何?铝听窄口变为广口、PE袋尺寸大了一号等情况对稳定性考察是否有要求?

参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原料药的包装装量及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尺寸和/或形状的变更,进行评估、研究和验证。若上述变更是因为原料药存在稳定性问题而进行的,应按照重大变更进行申报。



08  药品说明书、标签变更属于重大变更事项的持有人如何申请?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属于说明书、标签重大变更事项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在实施变更前,向国家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依据,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



09  属于药品说明书、标签中等变更事项有哪些情形?

依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或批准信息变更说明书安全性信息,属于中等变更。

中等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要求统一修订说明书。(包括使用“一致性评价”标识)。

2. 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或列入《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并已在我国上市的参比制剂的最新版说明书,对化学药品仿制药或生物类似药说明书中安全性信息进行的变更。安全性信息的变更包括:

(1)修订不良反应。

(2)修订禁忌或警告。

(3)修订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药理毒理等内容。

(4)修订药品使用说明,包括用药准备、配药方法等,以优化药品的安全使用。

3. 根据已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修改包装标签。



10  申请批准或备案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如何申请?

申请批准或备案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其说明书、标签应一并申请,修订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或变更备案日期为准,说明书和标签无需另行再向省药监局备案。



11  报告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持有人如何处理?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规定,持有人应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报告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应按照体系要求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修订日期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记录载明的日期为准,无需向省药监局提交备案申请,相关变更纳入年度报告。



12   某药品申报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并已获批,现准备对该品种的说明书和标签中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进行修订,是否需要备案?

不需要。《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规定,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件所做的变更,如更改药品名称或商品名称等,属于药品说明书微小变更的情形。故持有人变更获得批准后,可根据内部变更程序相应修订说明书和标签中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无需向省药监局提交备案申请,说明书修订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为准,相关变更纳入年度报告。



13  某产品变更有效期进行备案后,是否还需要进行修订说明书、包装标签的备案?

不需要。根据化药、中药和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的申报资料要求,需同时提供修订后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及修订说明,建议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参考下列表述:本品有效期由xx月延长至xx月,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按规定同步修订,无需重复备案。



14  企业申请生产场地变更,是否需要进行修订说明书、包装标签的备案?已经完成备案,未同时写明变更后说明书、标签的,如何处理?

备案类变更申报资料中涉及修订后说明书和标签变更的,若已提交变更后文件及修订说明,无需重复备案。建议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项下说明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按规定同步修订。原备案时未注明的,可按微小变更管理。



15  化药制剂生产工艺中次级包装工艺(装盒,装说明书,装箱和中包膜等)的非关键工艺参数变更是否需要备案?

化药制剂生产工艺中次级包装工艺(功能性包装除外,如高阻隔性外袋等)的非关键工艺参数变更,一般只影响制剂次级包装的外观,对产品的质量没有影响,不需要备案,按照GMP变更管理要求控制。



16  化药制剂次级包装批量变更是否需要按照药学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的批量变更事项进行注册变更申报?

不需要备案,按照GMP变更管理要求控制。



17  某化药注射剂变更辅料的供应商,属于哪种变更?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对于注射剂变更辅料的供应商未明确规定,仅列举了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口服缓释/控释制剂和肠溶制剂、非无菌半固体制剂,并规定其他剂型可参考列举的三种剂型进行管理。持有人应基于对药品的深刻理解,结合辅料的化学结构、纯度以及在制剂中的用途等因素,参考指导原则列举的三种剂型进行综合评估研判,确定变更类别。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可按要求与省局进行沟通交流。



18  药品标签、说明书增加或变更注册商标、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条形码,是否需要备案?

不需要。但应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相关要求。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  某化药注射液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由中硼硅管制注射剂瓶变更为中硼硅模制注射剂瓶,是否按照中等变更管理?

中硼硅管制与中硼硅模制虽均为中硼硅,但制造工艺不同,不同制造工艺可能会导致包材物理性能产生一定差异,故对于化药注射液,申请人仍需关注变更前后包材的等同性、与药液的相容性、密封性、灭菌工艺适应性等相关研究,如研究结果表明变更后产品质量不低于变更前,可按照中等变更管理。但需注意的是,对于冻干制剂,模制瓶与管制瓶的性质差异可能会影响产品冻干工艺,对产品质量造成的风险较高。  



20  某非无菌口服溶液包装材料由玻璃瓶变更为塑料瓶,是否需要考察包材相容性?

依据《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溶液剂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口服溶液剂存在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的风险。因此,持有人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风险评估因素包括处方组成、包装材质等。例如,处方中含有醇类或其他助溶剂,与塑料和弹性体材质包装材料产生相互作用的风险较高,应进行相容性研究。相容性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可参考《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



21  某非无菌口服溶液剂增加包装装量,是否可按照中等变更管理?

根据《化学药品说明书及标签药学相关信息撰写指导原则(试行)》,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等口服液体制剂的规格表述为“装量:主药含量,如 Nml:XXmg”。口服溶液剂规格表述应体现装量及主药含量,故对于口服溶液剂增加包装装量的变更应当按照重大变更增加规格申报,同时应关注规格的合理性。



22  注射剂铝盖变规格或变厂家导致铝盖尺寸微小变化,可以按微小变更管理吗?

铝盖对于保证注射剂的质量和稳定性起重要作用,其尺寸的变化可能对产品包装系统的密封性产生影响,继而对产品的理化性质(如杂质谱、含量等)、稳定性等产生影响,建议参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9.2.4(中等变更:变更注射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尺寸和/或形状)管理。



23  化药片剂注册获批时采用铝塑包装,拟在铝塑外增加复合膜袋,属于哪类变更?

申请人首先需明确变更的目的,若为纠正工艺缺陷或稳定性问题(如水分渗透导致效期缩短),应按照重大变更进行申报。如仅为优化次级包装(如增强防潮)且复合膜袋为在已上市口服固体制剂中使用,可按中等变更管理。



24  某化药片剂,拟采用塑料瓶包装,是否需要做开启后的稳定性研究?

对于制剂开启后的稳定性研究,我国已出台的指导原则已有相关规定,比如现行版《中国药典》通则“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规定“有些药物制剂应考察临用时配制和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对临用现配的制剂,或是多剂量包装开启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制剂,还应根据其具体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配伍稳定性试验或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放置条件和研究时间的长短应充分考虑制剂的贮藏、运输和使用的整个过程”。申请人应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基于对药品性质的深刻理解,按照上述指导原则等的规定对药品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进行评估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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