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注[2012]130号 |
2012年11月01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针对部分生产企业提出撤销商品名补充申请报我局审批的问题,经研究,现将办理此类补充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撤销商品名不涉及技术审评和核发批准文号,故该类申请应属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第36项注册事项,即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二、此类补充申请事项备案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二是生产企业和原批准证明文件上载明的其他研发单位意见;三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省(区、市)管理需要提出的与该类申请相关的其他要求。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将备案结果信息转我局信息中心,由其依据备案信息对电子数据予以相应的变更,不再在我局政府网站显示该品种商品名。 四、对已经提出撤销商品名补充申请的,我局将发<审批意见通知件>告知申请人按上述意见办理。 五、该事项的办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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