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食药监保化[2012]82号 |
2012年03月20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实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产品,其中文名称审核工作按照该规定执行。 三、《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仅适用于保健食品的命名,在进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时,产品中文名称应当以批准的内容为准。 联 系 人:李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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