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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辅法规]山东公示药品集中采购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发布者:PHEXCOM 发表时间:2009/11/3 0:00:00 次
    山东省日前公示了《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于已经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如果存在变相涨价或者配货不及时的情况,将会被纳入不良记录。这些企业不仅会被取消违规产品的“挂网”资格,1~2年内,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将不接受该产品的“挂网”申请。
 
  根据该办法,如果药品生产企业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药品“挂网”采购资格;以恶意、串通报价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骗取“挂网”;或者对“挂网”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挂网”药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对集中采购“挂网”的药品,以用量少、金额小等原因拒绝配送,影响临床使用;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集中采购的药品规格、包装不一致;以其他非“挂网”产品取代挂网产品进行配送;集中采购的药品经确认并签订了采购合同,半年内撤销交易的;都会被列入不良记录。
 
  列入不良记录或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任何方式注册新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同样列入不良记录或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照对原企业的处理办法延续处理。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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