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相关文件,要求市药监系统进一步规范全市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即日起严禁麻醉药等九类药品上市,零售药店须凭处方或病历医嘱销售处方药。零售药店如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将不得再经营处方药。
针对近年市场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药品流通不规范的现状,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全市药监系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即日起,天津市将严格禁止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另据要求,凡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药品,这些药品包括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和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同时,这些药企还必须凭处方或病历医嘱销售药品,包括:注射剂、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以及国家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此外,药品零售企业应保证营业时间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临时不在岗的应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规范摆放,准确使用专有标识,标识及警示语应准确、清晰。
来源:渤海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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