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药政司官员在医药界两会代表座谈间隙表示,<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之后,各地的药品采购都要向文件规定的相应办法靠拢,但不排除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探索。“现在不对过去探索采取一刀切,全部否定或全部肯定。”
国务院<意见>明确指出,将落实带量采购。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目前,包括上海、江苏、福建、四川等多地已开展带量采购试点。其中,上海以头孢呋辛、阿莫西林、依那普利三个基药品种作为首批试点带量采购品种;福建则颠覆传统“双信封”评审,价格标优于质量标评审,放权地市进行“带量采购”;而江苏则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对不同质量类型的药品数量给予明确的采购比例限制。
上述官员指出,各省下一步需要围绕<意见>的精神制定新的方案。“有一些改革的地方如果通过他们自己的方式也能使药品的价格回到合理区间,我们允许他们探索,但仅限于探索的范围,执行和探索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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