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证书正式启用
本报讯 (记者 杨俊坚) 8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下发《关于启用新版药品GMP证书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做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SFDA修订了《药品GMP证书》样式,于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
通知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的要求,对通过新修订药品GMP检查认证的剂型(产品),进行编号并发放新版本的《药品GMP证书》。对按照规定于2011年3月1日前已受理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标准检查认证的剂型(产品),在通过认证后发放原版本《药品GMP证书》。
通知同时强调,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新版《药品GMP证书》的管理,认真做好编号、登记、发放工作,做到有序、不乱,平稳过渡。
记者了解到,SFDA认证中心从3月1日起,共受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认证申请。截至7月31日,共接收37家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申请。并且于5月起,认证中心已经组织检查组正式开展了认证检查工作,目前已经组织完成对29家企业的现场认证检查工作。
目前,SFDA认证管理中心已经先后发布了第1号和第2号新版药品GMP认证审查公示公告,共13家药品生产企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并挂网公示。
据悉,如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对异议已有调查结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将检查结果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审批。企业在公示期后20个工作日内,如未收到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则意味着审批获得通过,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向通过认证的企业发放新版本《药品GMP证书》。
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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