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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修订浅见

发布者:国际药物制剂网 发表时间:2011/6/8     点击: 305

GSP修订浅见

  现行GSP是2000年发布的,自2000年7月1日实施。至2004年,相关监管部门启动2000版GSP修订工作。随后,曾于2005年和2008年下发GSP征求意见稿,全面征求修改意见,虽几易其稿,仍未定稿颁发。至今年初,业内就一直有消息称有望公布新的征求意见稿,在此笔者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1.关于法规名称

  GSP标准,并非传统的仅局限于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规范,它从生产企业开始进入供应链,再到批发环节、物流环节或配送环节,最后再到零售终端和医疗机构,是一个完整的供应链过程,应该准确地理解为流通管理规范,故建议GSP作为“药品流通质理管理规范”或更确切。

  2.关于质量负责人及其准入条件

  2000版GSP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要求是:“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这与之后监管部门于2004年2月发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04年3月印发的《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试行)》一脉相承。上述两个文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有明确规定,要求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3年以上(含3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故建议即将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按后者规定加以修改。

  3.关于检验室的设置

  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GMP,增加了风险管理内容,这就强调了质量风险管理需要贯穿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同时还意味着将药品质量的实现放到从研发、生产到使用的整个完整的过程中来考量。今后,GSP的核心也会是基于风险控制的理念。

  又如SFDA计划到“十二五”末,形成更加健全的信息网络和管理制度,实现上市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和质量可追朔。基于此,建议将2000版GSP规定的“批发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各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等条款的规定,适度予以取消。

  4.关于储存温湿度要求

  按温度要求存放药品,应该是GSP最基本的要求,但2000版GSP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储存温度建议与2010年新版《中国药典》凡例中关于药品保存温度规定相统一,具体执行时,药品包装上标示具体温度条件的,按标示要求储存;没有标示的,按常温10℃~30℃、阴凉库不超过20℃、冷库2℃~10℃的要求储存。

  5.关于标准的统一

  据悉,2011年国家将陆续出台4套医药冷链物流标准、“十二五”医药流通规划(已发布)、医药商业企业分级标准等。这些法规的出台都会涉及新版GSP中有关药品仓库的分级、管理及物流规定等条款,建议新版GSP尽量与之相匹配,以便于众多经营企业共同执行,并乐于接受有效监管。

  (作者系武汉医药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

来源:医药经济报

【编辑:amanda】 国际药物制剂网       本文链接: http://www.phexcom.cn/hyd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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