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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不合格≠产品不合格

发布者:国际药物制剂网 发表时间:2010/7/20     点击: 33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正式颁布实施已经10年。从2000年至今,GSP对于国内医药流通行业的规范和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今,新版的GSP也已经几易其稿,一旦正式实施,必将为药品流通行业的未来保驾护航。
 
10年间,执业药师立法依然未落地,以致GSP的主要执行者――10万名在经营企业工作的执业药师,待遇十年如一日,少有人能坚守在清贫的质量管理岗位上。因此,不少药店的质量管理员换了一茬又一茬,真正能把质量管理真经《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文通读3遍以上的人少之又少,一些人往往依据“某某人是这样说的,某某公司也是这样做的”来行事,整体的质量管理水平滞后于行业发展需要。为此,笔者将一些常见的质量管理操作误区整理并加上点评,以飨读者。

前几日,笔者在某公司不合格品库看到大批因外包装等原因等待销毁的药品,当中有些药品其实无须销毁。笔者不由得好奇,据其质量管理部经理介绍,因听某位老师说过不合格药品都必须销毁,所以准备全部销毁。后进一步了解得知,该公司年销售额在1。5亿元左右,每年报损销毁的不合格品货值金额竟然超过100万元,当中就有不少是因为外包装不合格而销毁的,笔者为其感到可惜。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存放。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
 
那么,什么是不合格品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对不合格品的解释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假劣药品,包括变质、被污染等按照假劣药论处的药品,这些都是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确实要进行控制性管理,不可以继续流通和使用,需要进行报损和销毁,查明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并制定预防措施,防止下次因为同类原因重复造成不合格品,以减少企业的损失。
 
但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常常不可避免外包装受挤压变形或轻微破损等情形出现,按有关规定,在未影响药品本身质量的情况下,标签和说明书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其依然是具有防病治病功能的合格药品,是可以继续流通和使用的,无需报损和销毁。
 
由此来看,好的质量管理工作可以给企业降低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而要做到这一点,质量管理者必须深谙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 医药经济报
 
 

【编辑:amanda】 国际药物制剂网       本文链接: http://www.phexcom.cn/hyd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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