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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发布者:国际药物制剂网 发表时间:2010/6/18     点击: 332
 
  安徽一名患者在服用诺华抗乙肝病毒药物替比夫定1年后,因横纹肌溶解导致多脏器衰竭死亡。合肥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死因给出最终结论:死于“服用‘替比夫定’所致的肌损害”。
  该药上市以来,其说明书已经更新至第三个版本,不良反应描述也越来越详细、易懂。其中,在第二版说明书中,已明确添加了有关横纹肌溶解的内容——“肌肉骨骼、结缔组织和骨组织:非常罕见横纹肌溶解的报告”。但对于这名患者来说,该变更显然来得太晚。
  我们知道,药物不良反应是指按正常用法用量应用药物预防、诊断或治疗疾病过程中发生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其特定的发生条件是按正常剂量与正常用法用药,在内容上排除了因药物滥用、超量误用、不按规定方法使用药品及质量问题等情况所引起的反应。因此可以说,药物不良反应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没有相关责任人的。一般国家都没有要求药厂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诺华之所以被告上法庭,原因就是刻意隐瞒不良反应。起诉方认为,尽管诺华对说明书“三易其稿”,而在每次更改之前,都有相关情况秘而不报。发现不良反应秘而不报,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给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威胁,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法律问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公布的2009年度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以下简称ADR)监测报告显示,来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报告共计7.8万余份,仅占总数的12.3%。而绝大多数发达国家ADR上报的主体为药品生产企业。如美国ADR报告中,90%来自药品生产企业;日本厚生劳动省的统计数据也显示,来自药品生产企业的不良反应报告达63.9%。而本次判决结果给我们药品生产企业提了一个醒,不能不认真对待不良反应情报的收集和药物安全信息的公开了。“是药三分毒”,没有写出来的不良反应不等于不存在,写出来的不良反应不等于一定发生。而在药物说明书中提供完整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于临床用药来说,是在安全性上加了一道锁。这个道理企业知道,有关部门也应该告知消费者,只有消费者都清楚这个道理了,药品生产企业才会更有动力公开药物不良反应信息。
  “谁生产谁负责”是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的基本原则,也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药品的首要质量属性就是安全,离开了安全,一切免谈。所以药品生产企业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该公开的信息一定要尽早公开,一定要避免悲剧事件的再次发生。
来源:医药经济报

【编辑:amanda】 国际药物制剂网       本文链接: http://www.phexcom.cn/hyd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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