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来了!2023年10月23日,为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MAH)委托生产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官网正式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成文日期:2023年10月17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23年10月23日)起执行。这是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药品管理法》后又一针对MAH的新规,这份新规引爆医药朋友圈,也有被业界称为"7.22惨案"(2.0版),也看出了国家局加强B证MAH的委托生产监管收紧的信号,本文对《关于加强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如有遗漏或不足,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一、我国MAH制度及委托生产监管法规概览
MAH,是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的简称,中文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简称"持有人"),是指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或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制度。MAH制度的落地使得研发有更多的自主性,药品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等非生产企业型主体或药品生产企业主体获得药品相关技术,通过药品上市申请成为 MAH, MAH 可选择自行生产药品或选择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来进行生产,打破了之前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呈现出一种"捆绑"的形式,笔者梳理了我国MAH制度及委托生产监管法规。
二、药品委托生产监管新趋势
药品委托生产监管在国内这几年之中出现了一些监管难问题,如委托方和生产方权力责任不清晰、质量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比较弱等。那么药品委托生产监管有哪些新趋势?笔者根据新规梳理如下:
1、B证难度加大了--严格委托生产持有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我国监管当前药品生产许可证包括A、B、C、D证四种,
(1) A证:A代表自行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准文号拥有者和生产企业相同;
(2) B证:B代表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表示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身不从事药品生产活动,而是将药品生产活动委托给生产企业进行;
(3) C证:C代表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准文号拥有者)的委托,生产该品种药品的企业。生产企业在接受委托生产活动时,不论其是否取得了A证,都必须取得C证,无法用A证代替。
(4) D证:D代表原料药生产企业。
核发B类许可证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委托生产的管理情况等内容,确认申请人具备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
2、机构与人员要求更高了--强化委托生产的机构与人员监督管理方面
(1) 持有人应当设立职责清晰的管理部门,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2) 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3) 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三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4) 受托生产企业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并提交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药品GMP符合情况的现场审核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受托生产企业前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评估报告。
(5) 不良信用记录情形包括:近五年内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
(6) 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应当持续提升全过程质量管理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在委托生产药品期间,持有人应当选派具有相关领域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的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符合法规要求;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
参考文献
[1] https://www.nm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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