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 English [切换] 药用原辅包质量审计、注册及供应;GMP 质量体系咨询;药物制剂研发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药辅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用明胶生产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PHEXCOM 发表时间:2012/8/28 0:00:00 次
国食药监安函[2012]99号
2012年08月28日 发布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用空心胶囊生产所用药用明胶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安〔201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18号)要求,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用明胶生产资质的企业采购药用明胶,严禁购买非药用明胶用于生产。我国目前对药用明胶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企业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获得批准文号。不符合上述要求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均应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8日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关注我们:

三、扫描下方的二维码关注我们

【编辑:amanda】 PHEXCOM       本文链接:

在线
咨询

在线咨询服务时间:8:30-17:00

服务
热线

021-55807300
8:30-17:00

关注
微信

PHEXCOM公众号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