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注[2011]482号 |
2011年12月02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的管理,提高生物样本分析数据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参照国际规范,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请你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学习,参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的管理,提高生物样本分析数据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参照国际规范,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以下简称生物样本)是指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从临床试验受试者采集的需要进行分析的材料(如血浆、血清、尿液、粪便、组织和细胞等)。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对生物样本中药物、药物代谢物及生物标志物等进行分析,为药品注册申请提供数据支持的机构。 第三条 凡为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药品注册数据而进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须遵循本指南,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任命实验室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实验人员。隶属于药物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以下简称研究室)的实验室,应纳入研究室的质量保证体系;独立的实验室应建立质量保证部门,并任命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能有效组织、指导和开展实验室业务工作。对分析工作的实施和结果负责。其职责包括: 第六条 质量保证部门应配备与其开展的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为: |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某项临床试验生物样本的分析工作,具备相应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生物样本分析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进行生物样本分析方法的建立和验证,并对所承担项目的分析方法、分析结果和分析报告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一)制订该项目的实验方案;
(二)全面负责该项目的运行管理、组织实施;
(三)建立并验证分析方法,撰写验证分析报告;
(四)确保所有参与该项目的实验人员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并掌握和执行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五)掌握工作进展,确保实验记录及时、完整、准确和清晰;
(六)确保实验中偏离方案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均有详细记录;
(七)整理、分析实验数据和结果,撰写分析报告;
(八)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相应的学历,经过专业培训与考核,并保存个人的培训与考核记录,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能力并取得上岗资格;
(二)熟悉本指南要求,掌握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三)及时、完整、准确和清晰地进行实验记录,对实验中发生的可能影响实验结果的任何情况应及时报告给项目负责人;
(四)对涉及保密的技术资料、受试者信息等履行其保密责任;
(五)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着装,保持工作环境正常有序,遵守健康检查制度,确保实验样本不受污染。
第三章 实验室设施
第九条 实验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布局合理,实验室面积应与其开展的分析工作相适应,根据实验需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第十条 实验室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环境调控应符合相应工作的要求。
第十一条 实验设施的基本要求:
(一)有完善的实验设施,并处于良好状态。
(二)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应急和急救设施。
(三)洁净区与污染区分离。
(四)具备保存生物样本的设施;具有监测生物样本保存条件的设施,确保样本的完整性,并防止交叉污染。
(五)具备不同实验用品的储存设施,确保实验材料、试剂、标准物质等的储存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化学品、归属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质、放射性物质的保管设施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档案设施的基本要求:
(一)应具备保管实验资料的场所和设施;
(二)应具有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及相应记录,应配备防盗、防火、防水、防虫害等必要设施;
(三)如实验室使用特定合同方的档案设施,亦应符合以上条件。
第十三条 废物处理的基本要求:
(一)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二)应参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要求妥善处理过期的化学试剂、含化学试剂的废物。
第四章 仪器与材料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配有与分析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仪器的量程、精度、分辨率等应符合相应技术指标的要求。
(二)放置地点合理。
(三)应有专人管理,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校正、维护。
(四)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新购进仪器具有安装验证、操作验证以及性能验证报告;对不合格、待修、待检的仪器,应及时联系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并确保维修记录存档。
(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定期进行性能验证,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仪器定期性能验证的文件应存档。
(六)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实验材料的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应根据分析工作选择、使用与方法验证和方案要求中一致的实验材料,并确保实验材料充足;
(二)应有专人负责实验材料的管理,实验材料的采购、接收、储存和分发均有详细记录;
(三)实验材料的储存条件应符合要求,储存容器应贴有标签,标明品名、来源、批号、有效期和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试剂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根据分析工作选择、使用相应的试剂、标准物质等;
(二)应有专人负责试剂、标准物质等的管理,有采购、接收、储存、分发、使用的记录;
(三)应记录试剂、标准物质的称量、溶液配制;
(四)配制的溶液应贴有标签,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制日期、有效期及配制人员名字等必要的信息;
(五)实验中不得使用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和溶液,保留处理过期试剂的记录。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开始前,实验室或其所在的机构应与申办者签订具有中国法律约束力的委托合同。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不可将实验工作转包;如果不能完成部分工作,应事先由申办者与相应机构签署相关委托合同。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不应擅自增加实验内容或改变实验方法。申办者如要求进行附加服务,双方应于相关工作开始之前签署附加协议,并承诺额外的工作不与临床试验方案相冲突。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制订与实验工作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第二十一条 标准操作规程应由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标准操作规程的副本放置应方便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对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修订与废止,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案并及时更新版本和版本序列号。需要撤销的标准操作规程需归档保管并有作废标记,保证现行所用的标准操作规程为最新版本。 第二十四条 记录标准操作规程的制订、修改、分发、学习培训、归档情况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分析工作应有项目名称和统一编号,并在有关文件资料及实验记录中使用该项目名称和编号。 | ||||||
第二十六条 分析工作开始之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临床试验方案制订一份详细、清晰的分析工作实施方案,即实验方案,基本内容包括: 第二十七条 对实验方案的制订与管理有以下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已生效的实验方案组织开展分析工作,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质控人员发现任何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操作或异常现象时应及时报告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生物样本的接收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三十条 应根据具体的分析工作选择仪器和分析方法,依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方法学验证,并提供方法学验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特异性、灵敏度、标准曲线与定量范围、提取回收率、精密度与准确度、稳定性、基质效应等。
|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关注我们:
三、扫描下方的二维码关注我们
【编辑:amanda】 PHEXCOM 本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