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相关生产企业、及时对以下信息及所附质量标准内容逐一核对,如发现错误或有反馈意见,请务必于公示之日起一周内与我委电话联系,并同时发送电子文件至我委中药处邮箱 zy@chp.org.cn(附企业品种负责人便捷的联系方式)。公示期内若未收到相关生产企业的反馈意见,我委将视为对公示内容的认可。超过公示期收到的反馈意见我委将不予采纳。
电子邮箱:zy@chp.org.cn
传 真:010-6715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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