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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技术]CDE:生物创新药不同研发阶段的技术难点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0/13 9:36:41 次

以下文章来源于文亮频道 ,作者曾文亮

CDE老师于2023年9月27日在北京与京津翼三省制药企业进行现场培训与交流,这一次培训交流主题是关于抗肿瘤创新药技术指导原则的解读。内容是关于抗体偶联类药物在临床审评、临床药理审评、药学审评、非临床审评,以及沟通交流的相关要求。


前文已分享六位老师的不同专业培训主题内容。下面分享在培训最后阶段与现场制药企业代表进行的问答交流,内容涉及生物药临床剂量探索,临床模型运用、临床联合用药、ADC药物质量标准建立,ADC药物仿制探讨及沟通交流等相关精彩问答限于作者水平,本次问答内容不完全包括现场内容,欢迎补充与指正。

IND相关问题:

问题1:请问在印度上市的生物类似药进口注册是按3.3类新药申报吗?是需要先进行临床试验吗?临床试验需要做1期试验还是需要做3期桥接试验?

A:首先在印度上市的生物类似药是在原研产品已在中国上市的前提下,那么它申请进口注册时可按3.3类新药申报,再次它需要申请IND临床实验。这个临床实验不需要做PK/PD试验,因为前期研究已经做了,但是需要做一个三期的大临床试验,就是与原研药头对头比较临床试验,这个可能与我们国内上市的生物类似药不同,就是在计算当量时,等效介质是需要要与中心来进行一个沟通交流。

问题2: 关于一个单抗药物在1期剂量递增阶段,低剂量组及出现与靶点相关的恶心呕吐,那么后续剂量受试组在首次剂量给药前,是否需要要给予预防性呕吐药,这是否需要沟通交流?

A:单抗类似药物出现靶点相关的恶心呕吐,那么出现这类呕吐的机制是什么;同类产品是不是也出现过相同的不良反应,如果说它的机制确实可以导致同类产品也出现过这样的不良反应,是可以给予预防用药;但是在使用预防用药时,需要考虑是否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是否需要沟通交流,可以申请人自已判断,不是强制要求的。

问题3: 在双抗的指导原则中提到,早期希望有两到三个的进行剂量探索研究,进入到了剂量确定研究,FDA也已经发布了相关的指导原则,要确认开展剂量优化的项目,请问CDE对于剂量的确定研究中是否按FDA的指南进行整体收严,还是针对双抗的复杂分子,CDE有自已的一套要求?

A:建议在早期要开展两到三个的剂量探索性研究,同时也可以跟大家说一下,目前CDE也在进行剂量优化项目的早期调研,后面也请大家期待相关的指导原则发布。

问题4: 关于双抗标准治疗选择,如果标准治疗不同,靶点单抗或已经有单抗在上市审评阶段,目前双抗已经获得部分二期探索数据,计划开展三期研究,请问对照药如何选择?是否等到单抗批准后批后才能开展三期?还是可以先开展三期,待单抗对照药上市后再补充相应的对照研究?

A:首先从几个维度来看一下,双抗早期累积的数据,目前二期获得的数据是怎么样,在目标适应症中,大概累积了多少数据;如果在累积的数据中,显示出与单抗已经公开发表的一个数据,是一个比较类似的研究结果,建议谨慎考虑开发双抗的必要性。如果在早期探索的研究结果显示较单抗数据只是好一点点,我们可能会建议在二期研究中,再开展一个小样本的与单抗的对照三期研究。当然现在要三期研究,因为单抗还没有获批,这个风险是申请人需要承担。现在才开始开展关键研究,等到关键临床研究完成,单抗上市三年后,在临床实践中已经是一个最优选择了,所以这样的风险申请人需要进行考量的。

问题5: 双抗较单抗的用药优势,是否有一定的标准?

A:对于双抗较单抗的优势设计,建议申请人与中心进行沟通交流。

问题6: 小分子化学创新药,适应症为乳腺癌,在进行一期单药剂量爬坡时,是80mg剂量,组织出现了剂量限制毒性反应(DLT),如果后续准备开展联合用药,联合用药产品是一个已上市产品,如果在接近80mg联合用药剂量组的爬坡实验过程中没有出现 DLT事件,能否可以尝试80mg的联合用药?

A:首先这个问题的考量,它和联合用药有没有一个药物相互作用?它联合的药物会不会影响它的药物暴露,导致了它的安全性和单药在暴露量上的差别,因为在80mg剂量爬破中,它可能出现DLT,如果是一个3 + 3的这样一个患者人群,有可能插入了第三例患者,出现DLT,这是一个概率学问题。如果要尝试联合80mg剂量,加上与一个已上市药物联用,在评估了各个方面以后,也是可以进行联合用药探索研究,以期获得最佳的一个联合给药剂量。

补充:关于这个剂量爬坡,这个联合用药当中有一些风险。刚才提到了,就是会有一些变异,比如说联合用药之后体内的暴露会不会有变化,这是一个概率问题,这个风险可能是不可控的。所以要是在已经出现DLT这个剂量上,再进行联合用药,是有一定的风险和难度的,要谨慎慎对待,但是也并不是说就不可以,还是基于产品整体风险获益来考量。

问题7: 模型引导(MIDD)需要将临床前的数据建模吗?

A:临床前数据和临床数据不应该割裂来看,它们其实是一个整体。MIDD其实是是一个很好的工具,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药物都必须来使用MIDD,是需要大家结合自己的产品特征选择是否需要。但是,尤其是对于这种抗体药物,它主要是经过分子设计的,跟传统的化学药物,经过高通量筛选有所不同。这类药物使用MIDD工具是非常好用。

MIDD工具是一个学习、确认和循环的过程。它需要不断迭代,有了临床前数据,到临床数据,再到确证性临床数据,是一个反迭代确认的过程,所以说临床前数据很重要。刚才在报告里分享的K药案例,可以看到临床前模型,是基于PD,做的产品确证性临床的剂量推荐,然后临床前的PK/ PD的效益模型对患者剂量的推荐有很大贡献。所以说临床前数据不是说必须建模,但是使用它建模之后,会对相应的适应症或产品来讲会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能够对后期临床数据提供支持,所以临床前的数据,如果适用,可以进行建模使用。

问题8: 获得IND批准后的一期临床方案变更,比如治疗时间从一个月延长到三个月,同时有三个月长毒试验结果,是否需要沟通交流?

A:是否沟通交流没有一个强制的要求。在这个临床方案设计时,应该是多维度和多方面综合去考虑的过程。如果是批准以后再进行变更,是应该提出适当的理由。当然这是申请人自己决策的过程,也是有风险。是否需要沟通交流,是可以不沟通交流,但我们还是鼓励您沟通交流。

问题9: 对于一般技术问题,收到书面反馈后,如果有疑问,可否继续联系咨询?

A:如有新的问题,可以在前面问题基础上,再提交一个一般技术问题咨询。如果这个问题解释的不清楚,涉及到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建议通过沟通交流进行咨询。

问题10: ADC药品是否可以做生物类似药,因为ADC药物一致性较好,质量的控制和生产工艺比较稳定,在这个情况下,ADC药物作为生物制品是否可能?

A:如果做ADC生物类似药,没有问题,因为任何产品都有可能被仿制,按照要求,ADC中的A要按照单抗的质量要求进行研究,小分子按照小分子的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研究,还有一个是偶连位置,偶连的程度,包括所有各种杂质。所以在这个情况下,会要求把上面三套要求进行比对,如果这些都能做到,而且结果也通过了,没有问题。但为什么我们不能那么准,因为目前针对ADC的仿制药研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些都处于探讨中。

问题11:  1期和2期临床试验完成后,需要进行一个生产厂地和生产规模的变更,开启3期研究需要做一个什么的相关研究?

A:首先这是一个生物制品的研究,在生产厂地和生产规模发生变更,是要在药学比对一致的前提下,我们建议申请人与中心进行沟通是否需要做B E。因为变更比较复杂,多数情况下可能需要做一个BE,确认一致性之后,再开展三期临床实验。

问题12: 生物制品浓度增加,给药剂量不变,需要开展临床实验吗?

A:生制品浓度增加属于一种药学变更,这种情况下至少需要做一个 BE研究。药品浓度变了,这个研究要至少报一个药学的补充申请。

NDA相关问题:

问题13: 关于ADC药物的质量标准,批准的质量标准是只包括DS和DP两部分吗?注册检验时,还需要检测祼抗吗,还是只会检测DS和DP吗?

A:ADC药物质量标准,上述提到的都包括,小分子、裸抗、原液和制剂。如果是针对注册标准,目前是纳入DS和DP。关于注册检验,现在已上市产品中,送检样品包括裸抗,原液和制剂。

问题14: 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法规趋势是否会放开DS和DP跨境分段?还有对于 ADC产品的生产分段管理趋势?

A:在第一次召开指导原则专家会时,已经讨论过了。一些产品对于这个分段生产的问题比较突出,分段生产涉及到一个法规问题,不属于技术问题。相关部门对于这个分段生产在组织研讨,可以关注一下最后的这个结果。

问题15: ADC药物中的毒素连接子部分杂质界定限的具体限度是多少?

A:需要根据ICH Q3A指南和一些化学原料药指导原则去制定限度,对于小分子药物部分的这个质量研究与控制,需要按照这个原料药相关指导原则控制。

问题16: 毒素连接子部分的可偶联杂质限度怎么确定?

A:可偶联杂质很难去检测,而且很难去除,所以有这部分杂质需要在上游就就控制好,不要把这些杂质再带到下游,带来很多的这个困难去除或者分析检测。

问题17: 优先审评的资料递交是怎么操作的?

A:提到了一个是关于优先审评的滚动提交,首先资料在审评期间提交,并不是临时想到的提交,而是在前期沟通交流中达成一致的滚动提交的内容。一般来说,这个程序是由审评部门发起,中心有一个内部的审核和审批流程,这个流程完成之后,申请人就可以提交滚动资料。形式上跟申请NDA递交的时候资料一样,当时NDA递交的是纸质资料,滚动递交也交纸质资料;NDA时递交的电子光盘,滚动递交也交电子光盘。

问题18: 与项目管理老师如何进行有效及时的沟通交流?

A:对于这个问题,相信申请人并不是想与项目老师本人进行一些个人沟通交流,应是基于实际问题,如果是在已经提交了系统的咨询方式前提下,邮箱和电话在系统中都是有的,可以基于系统中的这些联系方式与中心沟通。

问题19: 关于说明书核对,是在专业审评时进行核对?还是到综合审评阶段统一核对?

A:说明书的核对在专业审评阶段和贯穿合审评阶段都会有涉及,具体的审评时限,会根据资料的情况具体安排。

问题20: 关于上市前沟通交流考量,如果统计学中拿到了优先审评结果,不申请优先审评,是否可以?

A:这个问题是申请人可能不打算申请优先审评,不提交PNDA沟通交流就直接递交NDA申请。前面我们提到沟通交流不属于强制的,依据法规是建议执行的。如果申请人选择不进行沟通交流,直接进行进入资料的递交受理和审评,还是会以最终的审评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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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manda】 国际药物制剂网       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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