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品、保健食品等健康产品生产过程中,如何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一直是相关行业专业人员思考的问题。不仅企业要面临这样的问题,相关法规方也要面临这样的问题。为了减少交叉污染的风险,很多国家在不同层次进行立法,以避免不同风险的产品在一个车间里面进行生产。这样,就产生了二个概念: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
专用设施指的是一个车间只生产一个产品,或者只生产性质类似的一类产品。而共用设施则是一个车间生产里面生产很多不同品种的产品,只是生产时间是间隔开的。
笔者搜集和整理了药品、保健食品等健康产品的相关法规,给读者介绍一下到目前为止监管方的态度和要求。
一. 保健食品和食品是否可以共用车间
在以往,监管部门不同意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在相同的生产线里面共线生产。但是实际上,国家无明确法规禁止此事。在2014年12月份,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风险评估,首次允许河北省境内的企业,可以安排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共线生产,但是要求企业要做好更换品种的清洁、清场和清洁验证工作。
二. 保健食品和药品是否可以共用车间
根据目前的法规要求,不管是过去的卫生部,还是目前的CFDA,都明确要求:不允许药品和保健食品共线生产。例如:<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批复黑龙江省卫生厅:为防止食品、药品间的交叉污染,生产保健食品与药品不能使用同一生产线,且保健食品与药品的生产加工车间也应严格分开,存放保健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库房也应与药品的相分离,不能使用同一库房。又例如:2015年1月12日,CFDA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5)12号)提到:不同意药品和食品共线生产。
三. 药品生产中的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
关于药品生产中的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问题,更需要从业者慎重考虑。下面汇总和列举了世界各国对药品生产设施设计和建筑的技术要求,供制药人士参考。
法规名称 |
相关内容 |
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版[1] |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
<关于加强碳青霉烯类等药品生产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108号)[2],[3] |
一、碳青霉烯类:凡采用半合成工艺生产碳青霉烯类原料药和采用此原料生产制剂的,均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类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凡采用全合成工艺生产碳青霉烯类原料药和采用此原料生产制剂的,可按照普通化学类药品管理。 |
中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版[4] |
第二十二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青霉素类、β—内酰胺结构类等高致敏性兽药应使用相对独立的厂房、设施及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如需利用停产的该类车间分装其它产品时,则必须进行清洁处理,不得有残留并经测试合格后才能生产其它产品。 第二十四条 生物制品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强毒菌种与弱毒菌种、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活疫苗与灭活疫苗、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其生产操作区域和贮存设备应严格分开。 |
ICH Q7指南[5] |
4.4 特殊要求 4.40 高致敏性物质,如青霉素或头孢菌素类的生产,应当在专用的生产区进行,使用专用的设施、空气处理设备和/或工艺设备。 4.41 易感染、高药理活性或有毒物料(如某些甾体化合物或抗肿瘤的毒剂),也应在专用的生产区进行,除非经过验证,确立了灭活和/或清洗程序并始终实施这些规程。 4.4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和物料在各专用区流动时造成交叉污染。 4.43 剧毒的非药用物质,如除草剂、杀虫剂的任何生产活动(包括称重、粉碎或包装)都不应当使用生产原料药所使用的厂房和/或设备。这类剧毒非药用物质的处理和储存都应当与原料药分开。 |
欧盟GMP[6] |
3.6 为降低由交叉污染所致严重医学危害风险,一些特殊药品,如高敏感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剂(如,活性微生物类)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生产设施。某些抗生素,激素,细胞毒素,高活性药物类产品,与非药品不应在同一生产设施进行生产。对于这些产品,在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以战役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是可以接受的。药品制造厂房不得用于如杀虫剂和除草剂等工业毒性物品的制造。 |
US GMP[7] |
211~42 设计与建造特征 (D)青霉素生产加工及包装设备与生产其他人用药品的设备分开。 211~46 通风空气过滤空气加热与冷却 (D)青霉素生产加工和包装的空气输送系统应与其他人用药品的空气输送系统完全分开。 211~176 青霉素污染 若一非青霉素药品有可能被青霉素交叉感染此非青霉素药品应检查青霉素的存在按药品中青霉素污染和测量程序通过参考文献具体化中指出的方法检验如达到可检出水平该药品不许销售。 |
美国FDA指南 Risk Assessment: A cGMP Framework> [8][15] |
和生产青霉素时一样,生产致敏性非青霉素β-内酰胺类抗生素应采用专门生产场所,这类生产场所必须和生产其它药物的生产场所能从建筑结构上相互独立(如:完全和彻底的隔开) |
印度GMP(partI) [9] |
3.2 为了避免交叉污染,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设施来生产过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生物药品。生产会导致污染的和效力大的产品如β-内酰胺结构类、性激素类和细胞毒性物质等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设施。 |
健康产品生产中的专用设施和共用设施问题
总结
综上所述,不同产品是否可以在相同车间生产,需要考虑污染、交叉污染的问题,以及对使用者的风险。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规实施力度不同,理解不同,都需要从业者慎重选择。
作者简介: zhulikou431,高级工程师、PDA会员、ISPE会员、ECA会员、PQRI会员、资深无菌GMP专家,在无菌工艺开发和验证、药品研发和注册、CTD文件撰写和审核、法规审计、国际认证、国际注册、质量体系建设与维护领域,以及无菌检验、环境监控等领域皆具有较深造诣。近几年开始着力关注制药宏观领域趋势分析和并购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
来源:CPhI制药在线
【编辑:amanda】 国际药物制剂网 本文链接: http://www.phexcom.cn/hyd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