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强化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指导<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现场检查工作,总局制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予印发。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药品GSP检查评定标准和检查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的时限要求,加强管理,统筹规划,落实责任,严肃纪律,认真做好药品GSP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
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对各地药品GSP检查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在实施<指导原则>过程中,各地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的药品GSP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2月25日
信息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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