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决定对印度进口磺胺甲口恶唑进行反倾销复审
中国商务部日前发布2011年第4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口恶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资料显示,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当年第48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口恶唑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10.1%至37.7%。
今年6月24日,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口恶唑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指出终裁后印度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磺胺甲口恶唑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印度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口恶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来源:中国医药数字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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