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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A限制使用 “尼美舒利”

发布者:国际药物制剂网 发表时间:2011/5/25     点击: 165

SFDA限制使用 “尼美舒利”

  本报讯 (驻京记者 王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下发通知,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内容包括:禁止用于12岁以下儿童;作为抗炎镇痛的二线用药,只能在至少一种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治疗失败的情况下使用;适应症限于慢性关节炎(如骨关节炎等)的疼痛、手术和急性创伤后的疼痛、原发性痛经的症状治疗;最大单次剂量不超过100mg,疗程不能超过15天,并应依据临床实际情况采用最小的有效剂量、最短的疗程,以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尼美舒利是非甾体抗炎药,具有抗炎镇痛和解热作用。1997年在我国上市,目前,有36家企业获准生产尼美舒利原料药及口服制剂。已上市的尼美舒利制剂产品剂型包括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干混悬剂、凝胶剂。原批准的适应症为慢性关节炎、手术和急性创伤后疼痛和炎症、上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发热等症状的治疗。

  此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包括修改说明书、限制适应症、限制适用人群等措施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是综合国内外研究、监测、监管、专家意见和临床用药等情况,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而作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直高度关注尼美舒利的安全性,在加强尼美舒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同时,密切关注国外对尼美舒利的使用和监测信息,并多次召开专家会议研究分析尼美舒利的安全性问题。根据目前国内外安全性监测数据及专家意见进行评价,认为对于不同适应证、不同人群使用尼美舒利治疗的效益风险评价不同,如发热适应证、儿童人群、存在潜在肝脏疾病人群应用的效益风险评价较差。尼美舒利作为非甾体抗炎药的作用确切,但其肝损害等不良反应值得高度关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严格依法监督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尽快按照《尼美舒利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修订说明书和标签,并将修订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要求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主动跟踪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情况,按规定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提醒医生和患者:尼美舒利是处方药,禁用于12岁以下儿童,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建议临床医师在选择用药时充分考虑患者病情及用药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权衡利弊,并将可能的用药风险告知患者;同时仔细询问患者用药史,特别是是否服用过含有相同成分或类似作用的药物;严格按照说明书的用法用量,避免联合应用其他非甾体类抗炎药、有潜在肝损伤的药物及超剂量用药。在患者持续用药的过程中要注意监测患者的肝、肾功能、血常规等指标,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药或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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