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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企业生产半成品应否受罚

发布者:国际药物制剂网 发表时间:2011/3/24     点击: 264

停产企业生产半成品应否受罚

  【案例】

  某地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一家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已经处于停产状态,但在其生产车间发现了大量不明产品(半成品)。这些产品没有任何标识,检查人员经过查看初步判断其不属于该企业生产的品种。经询问企业陪同人员得知,这些产品是试制产品,但企业提供不出该批药品的任何资料。

  在随后检查该企业仓库时,也未发现生产该批药品的原辅料。对于此种情况,有执法人员认为,该药品属于企业生产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应对其实施查封、扣押,并进行立案调查。有人认为,该企业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对其予以责令改正处理。也有人认为,该试制产品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的产品,监管部门不应干涉。  

  【分析】

  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在处于停产状态的生产企业车间内发现不明产品(半成品),由于法律法规对此无相关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应处罚。

  首先,应明确该不明产品的性质。由于该不明产品属于半成品,也就是“中间体”,即在化学药物合成过程中制成的、需进一步加工的物质或混合物。按照有关规定,中间体可视为药品原材料,不必按照药品规则生产报批、申请批号。任何制药企业甚至化工企业,均可不必上报药品监管部门即可生产中间体。也就是说,半成品(中间体)不属于《药品管理法》第102条所规定的调整规范范畴,而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的产品,无须提供批号等有关资料。

  其次,应正确看待违法形态问题。参照《刑法》和刑法学术界对于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犯罪形态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也存在上述违法形态问题。就本案而言,就算认定该企业“违法”,也只是“违法未遂”行为。对于违法未遂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虽未明确提出具体规定,但其规定的处罚适用原则与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精神是一致的。

  本案应属于免除处罚的情况,即针对一般违法未遂行为,如情节轻微、可以当场制止、避免造成或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未遂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责令其当场或限期改正,并通过说服教育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况且《药品管理法》也未对生产药品半成品规定处罚条款,因此,笔者认为对该案例中企业的行为不能进行处罚。

来源:医药经济报

【编辑:amanda】 国际药物制剂网       本文链接: http://www.phexcom.cn/hyd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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