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有条件批准诺华收购爱尔康
发布者:国际药物制剂网
发表时间:2010/8/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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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上周发布公告称,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简称诺华)收购爱尔康公司(简称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两年多来,第六个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公告称,今年4月20日,商务部收到诺华收购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5月17日,进入进一步审查阶段。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在用于治疗眼睛发炎、眼部感染的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以及隐形眼镜护理产品两个商品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影响。
其中,在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市场上,交易双方集中后,双方在中国分别销售的品牌易妥芬和典必殊市场份额将超过60%;在隐形眼镜护理产品市场,交易双方集中后,在中国的市场份额接近20%。此外,诺华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视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视康)与中国隐形眼镜护理产品市场中第一大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简称海昌)签署了《销售和分销协议》,海昌成为上海视康在中国境内惟一的经销商,而这可能导致集中后的企业和海昌在销售此类产品时,在产品价格、数量、销售区域等方面进行协调,从而可能限制竞争。
来源: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