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7月23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糖精作出第4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包括开封兴化精细化工厂在内的中国生产厂家的糖精的普遍倾销幅度为329.94%。
2002年8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糖精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251100。2003年7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49.3%~329.94%。2009年8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四次行政复审。今年3月22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行政复审初裁,裁定了上述329.94%的普遍倾销幅度。
(中国化工信息网)
来源: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