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近日发布2010年第34号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决定自2010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资料显示,商务部于2005年6月17日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自2005年6月17日起实施期限为期5年。2006年12月7日,商务部发布了2006年第94号公告,对原产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执行价格承诺。
今年4月16日,商务部收到国内水合肼产业代表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对中国的倾销以及产业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请求商务部裁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商务部公告,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商务部此前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并继续执行价格承诺;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此前公告中列明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税则号为28251010。
来源: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