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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输液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任重道远

发布者:国际药物制剂网 发表时间:2009/11/4     点击: 519
    “造成大输液不合格的原因归结起来不外乎三种原因,一是产品性能不稳定,这主要是生产企业的原因,没有控制好生产环节;二是运输和储存不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这多是经营企业造成的,是属于流通环节没有做好;第三是假冒产品。”日前,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办公室副主任殷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确保大输液的质量安全,不仅要保证生产源头不出问题,还要确保流通、使用环节不出问题才行。对此,业内人士也发出慨叹:“整个大输液的质量安全控制任重道远。”
  出厂环节严把关
  据了解,输液产品下线后要等待15天才允许出厂销售,这15天主要是对输液产品做灭菌检验。但在市场竞争激烈,市场需求量大的时候,企业能否做到15天的灭菌检验等待呢?是否会发生抽检不合格,企业不按规定销毁同批次产品呢?
  对此,一些输液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自检过程中发现某批次产品抽检中有不合格的情况出现,这就给整个批次的产品判了“死刑”,是必须进行销毁的;如果被药监部门在抽检过程中发现某一批次的产品有不合格的情况,那同批次产品也基本上先宣布“死缓”,等具体的调查结果出来后再予以销毁。“监管力度那么大,驻厂监督员、质量受权人也都在那儿盯着,正规企业是不敢在这方面做手脚的。”
  石家庄第四制药厂副总经理苏学军告诉记者,对于正规输液生产企业来说,除严格按照GMP规范进行生产外,都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指标。从原辅料进入生产线到成品下线的整个生产过程中,企业质检人员会对生产流程中所涉及到的诸多生产关键点进行监控,如果某关键点的参数指标不符合企业的内控指标,即使在国家规定的指标范围内,质检人员也同样会认定该阶段的产品不合格,从而不再允许该阶段的产品进入下一道生产工序。“因此,这就从生产源头上很好地控制了产品的质量,也杜绝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根据《中国药典》的规定,无菌产品的灭菌检验需要15天的检验周期,而作为高风险类药品的大输液也同样需要做这一检验。郑州永和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长张景梅告诉记者,即使在下线时没有监控到质量问题,在输液产品进行15天的灭菌检验时,每天都要观察记录,如果抽验的30瓶样品中有1瓶不合格,那整批次产品就会判定为不合格。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不合格药品只能作报废销毁处理。“除了假冒产品,没有企业敢拿这种高风险产品的质量来开玩笑。”
  殷飞也就此表示,大输液出厂销售前15天的无菌检验待检期,有14天是用来进行无菌检验观察的。因此,在每批次产品下线前,肯定都做好了相关检验准备工作,产品下线后,只要按照实验程序进行相关的操作即可,14天的观察期再加上1天的出具报告时间,因此,15天还是比较合理的。“如果企业能够严格按照GMP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消毒检验,那么产品质量应该是可以有保障的。”
  据了解,如果抽验样品中有不合格情况出现,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是轻易就给盖棺定论。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高级顾问邓海根告诉记者,如果抽检样品中有不合格的情况出现,首先要看化验室操作是否得当、无菌检查室的洁净度是否有问题或样品有没有代表性;其次还要复查灭菌的记录和运行情况,找到原因后方可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对此,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人员杨晓燕也向记者证实,有关企业自检的那些问题,属于厂家内部的质量管理规范和标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厂家必须保证上市药品是合格的;在日常检验过程中的不合格记录等检验记录也必须留存,供监管部门抽检时查询,不合格批次产品必须全部销毁。
  流通环节强控制
  据了解,在春夏、夏秋这些季节交替时段,是大输液的需求旺季,此时,对大输液的运输和存储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何确保这些环节不出问题,需要流通企业下工夫解决。殷飞告诉记者,如果运输、存储环节处理不当,哪怕是出厂时是合格产品,也有可能因为外界因素影响而造成输液产品发生质变。
  邓海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输液产品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先生产的要优先出厂优先使用。输液产品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要注意光线、温度对输液药效的影响。虽然纸箱外包装可以避免光线照射到输液产品,无法直接影响药效,但温度差却是影响药效的大问题,尤其是在夏季高温的情况下,运输、存储输液产品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来做。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随着国家监管力度的加大,基本上从生产源头上很好地控制了大输液的产品质量;但对于运输、存储环节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当然这还需要企业做好自律。据其透露,除了那些标准比较高的治疗性输液,对于基础性输液,很多企业并不能做到按标准和要求进行运输和存储,这就容易造成出厂合格的输液产品在流通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从而埋下安全隐患。
  也有业内人士提出质疑:像某一企业的某一批次产品,如果在某地被监管部门抽验时发现有不合格产品,按照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召回销往该地的该批次产品,但对于同批次销往外地的产品,企业能否做到如数召回销毁呢?
  杨晓燕告诉记者,对于在流通领域抽检到的不合格输液产品,则必须看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是什么,还要具体分析,而就药品检测结果的报告以及立案调查等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06年7月21日发布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一家输液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药监部门在监督性抽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输液产品时,会把抽检结果上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到全国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此时,各地监管部门也都会按照规定就该批次产品进行协查,因此,即使企业想瞒也是瞒不过去的,只能召回等候调查处理。
  “由于每批次的产品企业都必须要留样观察,因此,是否是生产环节的原因只需对样品进行实验检查即可,这个环节是比较容易控制的。”殷飞告诉记者,如果是因为在运输和存储环节造成的二次污染,甚至是使用不当造成的,那就很难进行具体认定,要是生产企业的责任,药监部门就要对企业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要收回GMP证书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不过殷飞也表示:“虽然有时候并不是生产企业的责任,但最终却还要召回全部的同批次产品销毁,客观地讲,这对企业并不公平。”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党明安对此也表示认同,但他同时也表示,相对而言,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生产企业,首先都是要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负责,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才是第一位的。因此尽管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对企业不公平,但企业首先要尽社会责任,所以只能无条件接受。
  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秘书长顾维军则告诉记者,对于大输液的质量安全来讲,从产品生产到流通、使用,应当以一个完整的供应链系统来对待,西方发达国家就比较注重对这个系统的管理,而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够完善。在美国药典的通则中,就专门有一章详细阐述药品储运的要求,药品监管部门也会按照药典通则及相关的要求进行检查。“这就是我们为什么每年要开一次注射剂工业大会的初衷,希望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还有药品监管部门和医疗单位通过广泛的信息交流与互动,都能关注到这些输液产品供应链里存在的问题,相信会慢慢地找到解决方案。”
    来源:中国医药报

【编辑:amanda】 国际药物制剂网       本文链接: http://www.phexcom.cn/hyd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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