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药局负责人谢素怡托友人从海外带善存等维他命回台贩卖,因善存在台湾属药品,谢女因而被诉贩卖禁药罪。案经一审判决无罪,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为“卫生署”据以将善存列为药品的基准根本不合法,昨天仍判决谢女无罪。
本案根源在于,绝大多数地区将善存、银宝善存等维他命列为食品,台湾则列为药品,价格因而贵许多。吉星药局负责人谢素怡为降低成本,托友人从海外带回的维他命善存、银宝善存等贩卖而被起诉。
台北地院一审认为以相关罚责已删除为由,判决谢素怡无罪;法官并在判决书中痛批“卫生署”将维他命列为药品管制的不当,造成岛内维他命价格比海外高出好几倍,消费者成了冤大头。检方不服,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高院仍判无罪。
高院指出,维他命到底是“药品”或“食品”,关系到人民的权利义务,依大法官解释,涉及人民的自由权利限制者,必须有法律依据,或是法律明文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卫生署”订颁区分维他命究竟是药品或食品的“含维生素产品认定基准表”,即必须要有法源依据。
判决指出,“卫生署”依据药事法查验药品,但该法或前身的“药物药商管理法”都没有授权“卫生署”订定区分药品、食品的基准表,“卫生署”在一九九二年公告订颁的“含维生素产品认定基准表”并无法源依据。
高院认为,“卫生署”依不合法的基准表认定善存为药品,即不具法律效力,进而不能因此认定谢素怡贩卖友人带进来的维他命善存、银宝善存是药品,自然不构成药事法规定的贩卖禁药罪。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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